福建省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若干措施

2024-04-24 19:2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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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要素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加快培育我省数据要素市场,助力数字福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数据高质量供给

  1.汇聚治理卫生医疗、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交通运输、用水用气等公用企业数据,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纠治机制,拓展公共数据社会化应用,持续向市场主体供给高质量、高价值数据。〔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教育厅、科技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

  2.鼓励政务部门积极参与公共数据治理和开放开发,优先支持数据治理、主题数据库、决策支持等数据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支持省内行业数据服务平台汇集行业内上下游企业数据,围绕重点行业评选一批数据汇集和供给成效显著的行业数据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4.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快审机制,制定数据和应用场景快审清单,对市场主体申请清单内数据和应用场景的,简化专家技术评估和审批流程。(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省大数据集团)

  5.推动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加快建设“公共数据有偿使用计费系统”,探索征收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使用费,按程序形成定价方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数据管理局,省大数据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加强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主体项目经费保障,提升其市场化运营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大数据集团,省数据管理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支持建设完善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登记等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对建成使用已产生实际效益的,按照不超过建设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财政厅,省大数据集团)

  8.支持经审核通过的公共数据开发产品可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上架流通交易。鼓励各地各部门及各相关企业,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采购数据产品或服务。(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局、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大数据集团)

  9.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登记数据资产,由交易场所依规发放登记凭证。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入表,鼓励银行、保险、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等开展数据资产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数据管理局,省大数据集团)

  三、创新数据应用赋能

  10.鼓励各地各部门聚焦金融服务、医疗健康、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省级每年遴选发布不少于50个标杆数据产品和应用服务并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卫健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大数据集团)

  11.培育和引进一批优质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开展数据应用开发、合规认证、资产评估、安全审计、贯标服务、法律咨询等全链条业务,打造数据要素产业生态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数据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大数据集团)

  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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